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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借款用租车抵押 因合同诈骗被判刑

为获借款用租车抵押 因合同诈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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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某因被他人催讨赌债,于是租一辆汽车抵押到寄卖行借钱用于应急。因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04-16 常德武陵人民法院
 
     李某某因被他人催讨赌债,于是租一辆汽车抵押到寄卖行借钱用于应急。因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被他人催讨赌债,于是产生了租一辆汽车抵押到寄卖行借钱用于应急的想法。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单位常德市武陵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用自己的身份证和其女友哥哥向某的驾驶证登记,找该公司的员工张某租用了一辆户主为周某某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称是家庭自用,并交了3000元押金。同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该车开至本市武陵区某寄卖行,以周某某的行驶证和该汽车作抵押,冒用周某某的名义先后多次向朱某某借款,当借至6万元钱时,朱某某要求李某某提供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随后,李某某到本市鼎城区桥南附近找人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经鉴定,李某某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印章与样本材料中盖印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将其交给朱某某后继续冒用周某某的名义找朱某某借钱。截至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共向朱某某借款人民币115000元(不包括利息人民币16000元)。在车辆抵押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又陆续给租车行支付了租金共计10500元,到了同年10月28日,租车行多次联系李某某未果,通过车辆的GPS信息,发现该车辆停放在东郊甘露寺附近。10月30日晚上,租车行老板带人将车辆开回了租车行。经鉴定,黑色丰田牌凯美瑞汽车价值人民币145000元。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永安派出所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积极与朱某某沟通,于2016年4月7月主动退还朱某某经济损失131000元(借款115000元及利息16000元),取得了朱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的被害人不是租车行,而是借钱人朱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的金额为5.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与某租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名为“租车”,实际上是为了骗取租车行的车辆后进行抵押贷款,将没有处分权的车子用于抵押,实质上是把车子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李某某在租车时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后来将租来的车抵押给某寄卖行老板朱某某,只是犯罪后一种处理赃物的行为,相当于对车辆的变卖,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本案的被害人为某租车行,李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车辆的价值(人民币145000元)作为诈骗数额,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并有退还了朱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还了朱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朱某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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