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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在长沙租车公司租车后失踪

伪造证件在长沙租车公司租车后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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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兴起,不法分子利用租赁行业的管理漏洞,伪造个人证件,租赁车辆抵押变卖,以获取非法利益。日前,长沙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租车抵押案件,被告人许某甲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王某是长沙某租车公司的负责人,几年前,其所在的行业兴起了“汽车租赁”的旋风。王某跟业内其他公司一样,也毫不犹豫地加入这个大军当中,期待从中分得一杯羹。  2017年6月,一名自称“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兴起,不法分子利用租赁行业的管理漏洞,伪造个人证件,租赁车辆抵押变卖,以获取非法利益。日前,长沙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租车抵押案件,被告人许某甲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王某是长沙某租车公司的负责人,几年前,其所在的行业兴起了“汽车租赁”的旋风。王某跟业内其他公司一样,也毫不犹豫地加入这个大军当中,期待从中分得一杯羹。
 
  2017年6月,一名自称“张某某”的客户来到王某租车公司,表示自己需要租车旅游,想从王某处租赁一辆商务车。经过简单的驾驶证件及身份证明审核后,“李某某”缴纳1万元押金,并将王某处一辆商务车开走。
 
  然而,奇怪的事情发生了。“李某某”将车开走后,并没有按约定时间来还车。更为严重的是,王某发现,当打电话询问情况时,这位“李某某”已经失联了。于是,他马上报警求助。此后,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很快将这位“李某某”抓获归案。
 
  经查,这位“李某某”的真实身份是许某甲,2017年6月,张某甲与张某乙(在逃)预谋,通过以租车骗取车辆后将车辆抵押变现的方式骗取钱财。2017年6月30日,张某乙让张某甲联系王某,确定租车需要的手续后,张某乙为被告人张某甲伪造了驾驶证件,并为其提供信用卡交纳1万元押金,此后张某甲以需要租车旅游为名,从王某经营的长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取了商务车一辆。随后,二人到长沙市某二手车公司,谎称棉被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将车抵押给该二手车公司,骗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将其中的1.3万元用于归还租车时所借押金及利息、2.8万元转账给张某乙,剩余8千余元很快被张某甲挥霍一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万元。
 
  据法官介绍,发生在租车公司的诈骗案,不仅仅是个例。诈骗分子的套路,就是通过找到一些审核条件不严格的租车公司,提交简单资料后,给出很低的首付将车开走。“把车开走后,他们将车开到其他二手车公司或金融机构,将车抵押给他们,套取现金。”该法官介绍,更有甚者,汽车还被团伙拿来做二次抵押,套取资金。
 
  长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的界定做了详细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对于如何避免卷入“租车变卖”诈骗,法官介绍,租车公司在审核租车人资料的时候,要严格审核租赁人的身份信息,如租车意图、身份信息和来人基本体貌特征是否相符等,发现可疑之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要签订严格的汽车租赁合同,从民事上讲,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有合同责任,在租车公司损失后,有赔偿的义务。千万不要图便宜买赃车,也不要买更改过发动机号码、低于市场价格的车辆。购买赃车不受法律保护,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车辆被追回后,购车款一律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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